根据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,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、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,不同类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有所不同。具体如下:
- 基本条件:
- 有自己的名称、住所和章程。
- 有符合《律师法》和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》规定的律师。
-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,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。
- 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。
-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:
- 有书面合伙协议。
- 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。
-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。
- 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。
- 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:
- 有书面合伙协议。
- 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。
-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。
- 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。
- 个人律师事务所:
-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。
- 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。
-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:
- 至少有二名符合《律师法》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。
-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,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、提供经费保障。
此外,部分地区如杭州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还有一些特殊要求,如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,申请成立市局直属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有 5 名以上的律师作为申请人等。